科技日報記者 周思同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黑土地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吳兆祥在會上通報了《解釋》的有關情況,并發布了3件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破壞黑土地資源犯罪典型案例。
黑土地是地球上珍貴的土壤資源。我國東北黑土區是北半球僅存的三大塊黑土區之一,面積達109萬平方公里,是我國重要的糧食生產基地和生態屏障。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專門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加強黑土地資源保護,依法從嚴懲處盜挖、濫挖黑土等破壞黑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的行為。
吳兆祥介紹,《解釋》共14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規定了破壞黑土地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認定及入罪標準。對于永久基本農田,非法占用并毀壞達到“三畝”或者非法采挖黑土達到“五百立方米”的,可以入罪;對于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黑土地,非法占用并毀壞達到“六畝”或者非法采挖黑土達到“一千立方米”的,可以入罪,加大對糧食安全的保護力度。
二是規定非法開采屬于礦產資源的黑土行為的處理。《解釋》對實踐中非法開采屬于礦產資源的黑土的行為,明確可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三是規定嚴重污染黑土地行為的處理。《解釋》依據刑法規定明確,對于違反國家規定在黑土地上非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黑土地的行為,以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
四是規定掩飾、隱瞞犯罪行為的處理。《解釋》依據刑法規定明確,對明知是盜挖、濫挖等犯罪取得的黑土,而予以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妥當定罪量刑。
五是規定了專門性事實問題的處理。針對當前辦理破壞黑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對有關專門性事實問題認定的實踐需求,《解釋》規定了可以依據鑒定意見、認定意見、有關機構出具的報告并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
此外,《解釋》還規定了競合適用規則、單位犯罪的處理、數量數額的累計計算、社會危害性的綜合認定、行刑銜接以及針對耕地之外的黑土實施破壞行為的處理等內容。